福建省創新藥物研發獎勵資金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1.在省內轉化,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的創新藥(1類生物制品、化學藥和中藥);
2.在省內轉化,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的改良型新藥;
3.省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屬國內首家通過、前三個通過和通過(含視同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對省科技廳已立項支持過的一致性評價品種不再重復補助。
第四條
1.對在省內轉化的創新藥(1類生物制品、化學藥和中藥)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的,經評審給予創新藥不同臨床試驗階段實際投入研發費用30%,最高分別為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獎勵;對在省內轉化的改良型新藥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的,經評審給予改良型新藥不同臨床試驗階段實際投入研發費用20%,最高分別為300萬元、800萬元、1500萬元獎勵,每個單位每年支持額度不超過1億元。創新藥、改良型新藥有多個適應癥、多個規格的,研發投入合并計算。
2.對省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屬國內首家通過、前三個通過和通過(含視同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分別按不超過其研發評價成本的40%、30%和2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通過(含視同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如有多種規格,評價成本合并計算。
第五條
1.企業應是在閩注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生物醫藥研發、生產的企業。
2.事業單位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生物醫藥研究基礎和條件的省屬事業單位、中央駐閩科研單位、各設區市所屬事業單位。
3.承諾申請獎補資金的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在福建省落地產業化。
4.申報單位、企業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不得是失信被執行人,不得為列入項目管理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和取消申報資格處罰時限未到期且未被列入涉黑涉惡名錄。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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