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穗工信函〔2024〕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23日
廣州市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應急〔2019〕78號)和《廣東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粵工信規字〔2022〕8號)《廣東省安委會辦公室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將化工園區設立審批和認定工作權限授權廣州市人民政府的批復》等要求,為統籌兼顧化工園區建設質量和有序推進重大化工項目建設,規范我市新設立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程序,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參照《廣東省化工園區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 》《化工園區開發建設導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全市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工作負總責,市直有關部門依據職責開展化工園區設立、建設和認定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市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本辦法所稱新設立化工園區,是指本辦法頒布后,由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化工園區。本辦法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認定化工園區),是指經市政府審定,符合本實施辦法要求的化工園區。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第五條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 第六條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高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高標準農田、自然保護地和重要濕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I級保護林地、列入省級以上保護名錄的野生動植物棲息地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 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 第七條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廣東省、廣州市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廣東省、廣州市的化工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條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第十一條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規范貯存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工作。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第十二條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含有碼頭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并做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的銜接;設置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化工園區應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四條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的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五條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 第三章 園區設立 第十六條新設立化工園區應由市政府批準設立,承接的化工項目應符合國家、廣東省或廣州市相關規劃,并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同意。 第十七條由市政府統籌協調化工園區設立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市直有關職能部門,指導相關區(新區)組織實施化工園區設立工作。 第十八條新設立化工園區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章“建設標準”中第四條到第八條的要求(其中第六條所要求“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應在項目投產前設置完成); (二)符合《廣州市新設立化工園區設立條件審查表》(見附表1)中各項要求。 第十九條新設立化工園區的設立程序: (一)擬設立化工園區所在轄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要求向市政府遞交申請材料;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支隊、水務、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職能部門,依照《廣州市新設立化工園區設立條件審查表》(見附表1)的分工和職責,由各職責牽頭部門對擬設立化工園區送審材料進行論證、審查,并開展現場考察論證; (三)市直各相關部門根據《廣州市新設立化工園區設立條件審查表》(見附表1)出具審查意見; (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現場評審或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綜合評估等方式,對擬設立化工園區進行審核,研究擬定擬公示新設立化工園區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或公示意見處理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有關審查情況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審議并批準設立。 第二十條新設立化工園區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化工園區設立申請文件; (二)《廣州市新設立化工園區設立條件審查表》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材料真實性承諾函。 第二十一條新設立化工園區應當在項目建設同時,同步完善化工園區基礎設施、公用工程和相關制度規范,并在項目投產前按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要求和程序,通過廣州市化工園區的認定。 第四章 園區認定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統籌協調化工園區認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實施化工園區認定工作,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港務、消防救援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化工園區認定專項審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認定化工園區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章“化工園區建設標準”要求; (二)符合《廣州市化工園區認定條件審查表》(見附表3)中各項要求。 第二十四條 化工園區的認定程序: (一)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向園區所在轄區人民政府提交申請認定材料;轄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初審后,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認定材料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廣州市化工園區認定條件審查表》中各牽頭審查部門分工和職責,對申請認定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未通過形式審查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一次性告知轄區人民政府補充上報相關材料; (三)市直各牽頭審查部門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請認定材料逐項開展實質審查,并出具包括《廣州市化工園區認定條件審查表》在內的審查意見。未通過實質審查的化工園區,由相關牽頭審查部門依法依規出具整改或關閉的處理意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匯總并商有關職能部門研究確定后告知區人民政府; (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過組織專家現場評審或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綜合評估等方式,對全面通過實質審查的化工園區進行審核,研究擬定認定化工園區名單并公示,公示時間為2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公示意見處理后,報市政府審定后予以公布。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研究處理。 第二十五條申請認定材料應包括: (一)化工園區認定申請文件; (二)《廣州市化工園區認定條件審查表》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真實性承諾函。 第五章 園區管理 第二十六條轄區人民政府對化工園區管理工作負總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入園項目核準或備案、化工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依職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應急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機構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消防安全監管和消防應急救援工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其他部門按照職能負責相關工作。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化工園區各項工作。新設立化工園區通過審批后,按已認定化工園區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依法依規進行處置,并由所在地轄區人民政府落實責任: (一)依法依規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設施,消除安全、環境風險隱患。整改期間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期滿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規妥善做好關閉工作; (二)依法依規予以關閉,不得再承接化工項目,將園區納入重點監管區域,園區內相關企業作為重點監控點,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各項措施,妥善處置園區內既有化工企業,消除安全、環境風險隱患,同時防止發生次生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件。 第二十八條認定化工園區對地理邊界進行調整的,按認定化工園區所在各類園區地理邊界調整的相關規定辦理,并應在調整后按照本實施辦法重新進行認定。新設立化工園區在通過認定前,對地理邊界進行調整的,應經由市政府批準,并按新的地理邊界更新相關規劃和材料,在進行認定時,應當按照新的地理邊界準備認定材料。 第二十九條自化工園區通過認定之日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五年組織開展化工園區自評和復核,有關要求和程序等參照本辦法執行。認定化工園區復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三十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定期組織更新認定化工園區名單、認定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報市政府審定后進行公布,并抄送有關職能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聲明:化學加刊發或者轉載此文只是出于傳遞、分享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認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電話:18676881059,郵箱:gongjian@huaxuejia.cn